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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XX社与王XX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户县XX社。

法定代表人王XX,理事长。

被申请执行人王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90元、执行费54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某福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付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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