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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喻修柏,固始县司法局城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诉被告车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喻修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经别人介绍于2003年7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不久被告便外出务工,未生育子女,我常年在家操持家务和农田生产,由于常年繁重的体力劳动和家庭操劳,于2008年3月患上双侧股骨头坏死,慢性肾炎综合症,住院治疗20余天共支付医疗费10多万元,其中外借款16万元,由于资金问题不得已出院在家休养,在我住院期间被告仅拿出x元钱,一次未到医院看望,对我死活不管不问,甚至音讯全无,被告的行径严重的伤害了夫妻感情,并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请求与被告离婚,要求被告承担对外债务。并要求被告给我经济帮助。

被告车某某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间经他人介绍于2003年7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被告常年在外务工,原告在家操持家务和农田生产,2008年3月原告身体关节疼痛,活动受限,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诊断为:1、双侧股骨头坏死;2、慢性贤炎综合症,住院治疗20余天,支付医疗费用10万余元,原告称为治疗疾病原告对外借资16余万元,被告为原告治病支付费用x元,其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对其不管不问,音讯全无,伤害了其夫妻感情,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后由于被告常年在外务工,夫妻感情的建立受到了一定影响,现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但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夫妻间发生矛盾的原因及夫妻感情状况无法查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无法确认,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二份,预交二审受理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为民

审判员饶培杰

审判员刘其君

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小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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