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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

被执行人冯×。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与被执行人冯×(2011)横民初字第x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1、被执行人冯×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借款250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09年10月30日起算至执行之日止)和410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0年4月28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人李×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6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同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表示自愿扣留其在延长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横山采油厂的工资及奖金用于还债。我院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2011)横法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冯×在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石湾分理处代发的每月工资及奖金。后我院又于2011年8月2日作出(2011)横法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提取了被执行人冯×被扣留的工资及奖金共计8385元,并已兑现给申请人。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1)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段亚华

审判员李进

审判员李春

二0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肖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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