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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诉陈某某、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蔡某,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75年出生。

被告王某乙,女,1976年生。

原告王某甲诉陈某某、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王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2006年6月6日下午1点左右,陈某某与陈某洲一起到我家称因房地产开发缺乏资金向我借钱,我用妻侄女的6万元股金单与4万元存单各一张共计10万元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当即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利息一分二厘。并允诺我若用钱会及时返还。此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先后返还6万元现金,在2008年7月因我起诉,被告又返还1万元利息,我撤诉后,下余本金与利息被告仍至今拖延不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清偿责任。现诉请来院,要求依法处理。

被告陈某某、王某乙未到庭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6日,被告陈某某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x元。并约定利息一分二厘。陈某某当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欠王某甲现金壹拾万元整,按月息1.2%利息当月结清陈某某06、6、X号。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要,陈某某于2007年8月4日还款x元;2008年1月25日还款x元。2008年7月原告起诉来院,经协商被告先付一万元利息,并承诺剩余本金及利息于当年年底全部付清,后原告撤诉,但时至今日,被告一直未再偿付分文。原告庭审中诉称,被告王某乙与陈某某系夫妻关系,对于陈某某借款一事,王某乙知晓且参与还款。证人陈某洲到庭作证称与陈某某同往王某甲家借款十万元属实,后期又与陈某阳陪陈某某还款三万元,另外听说陈某某又还过三万元。原告在多次索要剩余本金利息无果后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处理。

以上事实,有欠条、庭审笔录、证人证言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陈某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x元并出具欠条、约定借款给付利息且月利率约定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被告在给付x元本金及x元利息之后再未付分文,应当承担清偿责任,被告王某乙与陈某某系夫妻关系,此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王某乙未到庭证明此笔债务系陈某某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王某乙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清偿原告王某甲本金x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息1.2%计算,扣除已支付的x元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0元,裁定费19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1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小巧

审判员蒋耀东

审判员王某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胡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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