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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诉武汉武钢新东方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武钢新东方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曹某为与被上诉人武汉武钢新东方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2012)鄂青山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曹某、被上诉人武汉武钢新东方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曹某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曹某自愿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某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曹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平

审判员邓万杰

代理审判员周某

二O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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