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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雷某申请执行(2010)澄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雷某(曾用名权X),女,汉族,澄城县X镇人,学龄前儿童。

法定代理人雷某,女,澄城县X村民,系雷某之母。

被执行人权某,男,汉族,澄城县X村民。

本院在执行雷某诉权某追索抚养纠纷的(2010)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抚养费1200元。被执行人权某于2012年3月7日履行了雷某2011年年度应给付的抚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某

审判员王海杰

审判员杜宏刚

二O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王志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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