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雷某(曾用名权X),女,汉族,澄城县X镇人,学龄前儿童。
法定代理人雷某,女,澄城县X村民,系雷某之母。
被执行人权某,男,汉族,澄城县X村民。
本院在执行雷某诉权某追索抚养纠纷的(2010)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抚养费1200元。被执行人权某于2012年3月7日履行了雷某2011年年度应给付的抚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某
审判员王海杰
审判员杜宏刚
二O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王志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