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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冯某乙与被上诉人杨某、原审被告新乡建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冯某乙(仙),女。

委托代理人高长生,河南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

原审被告新乡建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X街X厂家属院洗澡堂X层。

上诉人冯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杨某、原审被告新乡建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新乡X区人民法院(2008)牧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X区人民法院(2008)牧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X区人民法院重审。

冯某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蒋雪梅

代理审判员刘某飞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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