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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河南某精神病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再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某精神病医院。

法定代理人吕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某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某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与河南某精神病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新乡X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河南某精神病医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5月20日作出(2005)新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5月8日作出(2009)新中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王某不服,向河南某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某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欠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5)新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2009)新中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和新乡X区人民法院(2004)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景昌

审判员谢田霞

审判员李信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国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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