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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陕西朱瀗黑米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74年12月15日,汉族,住x,西安小数点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年,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朱瀗黑米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

法定代表人隋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庆荣,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诉陕西朱瀗黑米酒业有限公司(下面简称黑米酒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佛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1)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年,被上诉人黑米酒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庆荣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佛坪县人民法院(2011)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陕西朱瀗黑米酒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王某多预交的上诉费5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王某持交费发票和出具领条来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春林

审判员韩新军

代理审判员王某成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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