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太原第一热电厂退休工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瞿某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太原市委办公厅干部,住(略)。
上诉人李某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1年2月2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张某乙是名称为“煅烧竖窑”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针对本专利权,李某于2009年7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9年12月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在产业上制造和使用权利要求1限定的煅烧竖窑,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李某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用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并无不当。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煅烧竖窑无法正常使用,也不能否认本专利权利要求2在熟料的均匀出料方面具有一定的技术效果。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李某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有实用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并无不当。附件4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助燃风管(3)沿窑壁均布于燃料喷嘴(2)的下方”,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4公开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且该区别特征也不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附件5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耐火材料工业热工过程及设备》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并未提交,且该书内容亦未具体记载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能证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属于公知常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某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
李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第X号决定,判决本专利权无效,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其上诉理由是:本专利产品形状未全部公开,产品中的联结位置处的构造形状未公开,缺乏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施,不具备实用性。专利复审委员会、张某乙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本专利涉及名称为“煅烧竖窑”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3月1日,申请号为(略).4,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月21日公告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人为张某乙。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煅烧竖窑,窑体(1)内由上至下氛围预热带、燃烧带和冷却带,窑体(1)燃烧带的窑壁上设有燃料喷嘴(2)和与风机相连的助燃风管(3),燃料喷嘴(2)沿窑壁均布,其特征在于助燃风管(3)沿窑壁均布于燃料喷嘴(2)的下方。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煅烧竖窑,其特征在于窑体(1)冷却带内设有通过若干支撑杆(5)架固于窑体(1)冷却带中央的分料板(4),所述支撑杆(5)为与风机相连的通风管。”
针对本专利权,李某于2009年7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五某、九条的规定。李某提交了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同时还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关于本专利著录项目等信息的打印页1页;
附件2:证书号为第X号、专利号为(略).2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1页;
附件3:编号为No.(略)和No.(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的复印件1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3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略)Y(专利号为(略).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扉页、权利要求书第1、10页,共3页;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6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略)C(专利号为(略).3)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扉页、权利要求第1、2页、说明书第1、12页,共5页;
附件6:李某声称的太原市同翔金属镁厂使用的立式煅烧炉的照片1张;
附件7:签订日为2001年5月16日、甲方为太原市同翔金属镁有限公司、乙方为太原市X区耀中科研所的合同书复印件,共1页;
附件8:李某声称的2008年8月太原市同翔金属镁厂在诉讼中向李某提供的侵权物煅烧竖窑剖面图;
附件9: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并民初字X号的复印件,共2页。
附件10:证书号为第X号、专利号为(略).3的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1页。
李某认为本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向李某和张某乙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转送给张某乙,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张某乙于2009年10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1月10日发出转文通知书,将张某乙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转给李某。
2009年12月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1)李某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其副本转给张某乙,张某乙予以签收。(2)张某乙对附件1-10的真实性没有异议。(3)李某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需使用附件5;权利要求1、2不具备实用性。李某明确表示没有其他的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4)专利复审委员会告知李某附件5的授权公告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不属于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李某明确表示不再提交(略).X号专利(附件5)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仍坚持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不具备创造性。(5)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意见,李某明确表示不再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1月10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第X号决定。该决定认定:
一、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李某主张某件1-3、6、7、9、10用于证明张某乙对李某的专利构成侵权,不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也不用于评价权利要求2的实用性,也就是说李某提交的附件1-3、6、7、9、10与其无效理由无关,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这些附件不予考虑。
关于李某提交的附件4、5、8,张某乙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确认附件4、5、8的真实性。其中,附件4为中国专利文献,且附件4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附件4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二、关于权利要求的实用性
(一)权利要求1的实用性
李某认为,太原市同翔金属镁厂的煅烧竖窑剖面图(附件8)中示出的助燃风管距离煤气燃料入孔的间距为0.530m,助燃风经过高温区内自燃尽了,完全变成二氧化碳废气,对煤气的燃烧形成负影响,导致不能形成炉内高温区域的强化燃烧带,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助燃风管(3)沿窑壁均布于燃料喷嘴(2)的下方”是错误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用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第一,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在产业上制造和使用权利要求1限定的煅烧竖窑,同时,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煅烧竖窑中,助燃风管沿窑壁均布于燃料喷嘴的下方,助燃风能够经过助燃风管和燃料喷嘴之间的煅白,助燃风能够冷却煅白,同时助燃风被预热,预热后的助燃风经由煅白分配于燃烧带各处起到助燃作用。因此,将助燃风管沿窑壁均布于燃料喷嘴的下方具有积极和有益的效果。第二,李某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附件8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煅烧竖窑相互对应,并且,附件8也不足以证明助燃风管设置在燃料喷嘴的下方将导致助燃风经过高温区时完全自燃,失去助燃作用,也不足以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煅烧竖窑无法正常使用且具有积极和有益的技术效果。综上,李某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二)权利要求2的实用性
李某认为,在降温层的中心处设有一个顶尖分料器是十分错误的,将导致熟料下落受到阻碍,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实用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第一,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在煅烧竖窑冷却带的分料板的设置方式,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中所述的分料板设置方式能够在产业上制造和使用,权利要求2限定的煅烧竖窑在产业上也能够制造和使用。第二,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按照权利要求2附加特征所述的分料板设置方式在煅烧竖窑设置分料板,能够使得窑体内的熟料均匀出料。即便分料板的设置会导致熟料的下落受到阻碍,但也不会造成熟料无法下落。也就是说,即便本专利权利要求2限定的煅烧竖窑存在负面效果,但李某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该负面效果将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煅烧竖窑无法正常使用,同时也不能否认本专利权利要求2在熟料的均匀出料方面具有一定的技术效果。综上,李某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李某认为,附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核查李某提交的附件4的内容,附件4公开了一种立式煅烧炉,煅烧炉体分上、中、下三个温层,上段预热,下段降温自动出料……炉膛顶上是一个正三角形的分料顶尖,炉膛内顶是纵向通拱形长碹,通长碹上面降温风道,立柱内是分段降温风道。
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认为,附件4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助燃风管(3)沿窑壁均布于燃料喷嘴(2)的下方,”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4公开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且该区别特征也不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李某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四、关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李某认为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使用了附件5。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附件5的公开日期为2008年6月25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因此,附件5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因此,李某关于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全部有效。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附件4、附件5、附件8、《专利复审委员会口头审理记录表》、第X号决定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新型的实用性,是指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并且应当具有再现性。对于专利技术方案的理解,要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
本专利涉及一种煅烧竖窑,发明目的是解决现有煅烧竖窑存在煅烧质量不统一的问题,是对现有的煅烧竖窑内部结构的改进,而煅烧竖窑整体设置在何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无须记载在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中。说明书附图可以是示意图,用来解释权利要求,本专利附图1标明了助燃风管位于燃料喷嘴的下方。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煅烧竖窑,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煅烧竖窑中,助燃风管沿窑壁均布于燃料喷嘴的下方,助燃风能够经过助燃风管和燃料喷嘴之间的煅白,助燃风能够冷却煅白,同时助燃风被预热,预热后的助燃风经由煅白分配于燃烧带各处起到助燃作用。因此,将助燃风管沿窑壁均布于燃料喷嘴的下方具有积极和有益的效果。李某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用性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专利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在煅烧竖窑冷却带的分料板的设置方式,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中所述的分料板设置方式能够在产业上制造和使用,权利要求2限定的煅烧竖窑在产业上也能够制造和使用。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按照权利要求2附加特征所述的分料板设置方式在煅烧竖窑设置分料板,能够使得窑体内的熟料均匀出料。即便分料板的设置会导致熟料的下落受到阻碍,但也不会造成熟料无法下落。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煅烧竖窑无法正常使用,也不能否认本专利权利要求2在熟料的均匀出料方面具有一定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实用性。
李某没有针对本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提出具体的上诉理由,原审判决及第X号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李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李某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李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陶钧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耿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