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登和,镇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农民。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室,镇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唐某表弟)。
唐某诉尹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镇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1)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尹某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登和,被上诉人唐某的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尹某修建了砖混结构三间两层楼房,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室内粉刷及墙外贴瓷砖工程。2010年7月21日,经上诉人尹某妻弟罗光金介绍,被上诉人唐某与上诉人尹某口头商谈约定:工程范围是室外瓷砖粘贴及室内墙体粉刷,所需材料由上诉人尹某提供,施工工具由唐某自备,工程搭架由被上诉人唐某负责,搭架材料由上诉人尹某提供,所需辅助工人由唐某雇请,工费按32元一平方米支付,工人吃住由上诉人尹某负责。2010年7月26日双方开始履行协议约定,同年8月28日早晨7时许,被上诉人唐某在门外木架往墙面贴瓷砖时,因所搭设的木架杆从撑垫的水泥砖上滑落,致架面倾斜,被上诉人唐某从架上摔落地面受伤。经诊断:1、重型颅脑损伤;2、双肺创伤性湿肺,双侧少量胸积液;3、左侧3-6肋骨骨折,住院治疗38天,花医疗费21076.20元(已扣除两次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费用15591元)。2011年1月7日,汉中汉航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2011)法临鉴字第X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伤者唐某颅脑损伤构成9级伤残,胸部损伤构成10级伤残。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1、确认原告唐某经济损失为48476.20元,其中由被告尹某赔偿24238.1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380元,被告尹某负担380元。
本案二审开庭审理后,经主持上诉人尹某和被上诉人唐某(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参加)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尹某自愿赔偿被上诉人唐某医疗、伤残等各项损失费用中的20000元,并承诺在本调解书送达后30日内支付赔偿款10000元,其余10000元在2012年10月1日前一次性赔付给被上诉人唐某;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760元,双方各负担380元,相互在调解书送达后结清。上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上诉人尹某自愿负担。多预交的上诉费380元,由上诉人尹某持交费发票和领条来院领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春林
审判员韩新军
审判员陈朝晖
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