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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陶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陶某乙,女,生于X年X月X日,住(略)。系陶某乙之姐。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住(略)。系陶某乙之友。

上诉人赵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洋县人民法院(2010)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赵某于二O一一年四月十九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赵某承担,赵某可持据由本院退回其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某森

代理审判员鲁卫平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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