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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魏XX申请执行袁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大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魏XX。

被执行人袁XX。

本院在执行魏XX与袁XX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魏XX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常振耀

审判员付国山

审判员薛满江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妹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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