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XX。
被执行人袁XX。
本院在执行魏XX与袁XX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魏XX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常振耀
审判员付国山
审判员薛满江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妹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