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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马XX申请执行孙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大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马XX。

被执行人孙XX。

马XX与孙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2010)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孙XX自2011年以后每年于当年的1月31日前给付孙X当年抚养费1920元。马XX于2011年4月22日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马XX虽为孙某的法定监护人,但无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仍应以孙X的名义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马XX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吕元合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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