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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石门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丹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李文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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