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书欣,湖南某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门大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门县X镇荷花居委会澧阳中路X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植建,石门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湖南某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门县X镇观山居委会澧阳中路X号。
法定代表人易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石门大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湖南某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李子斌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文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