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四昌,河南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俞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告亲属。
原告王某诉被告俞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1年11月登记结婚。2001年生育一女王××,2005年生育一子王×。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外出务工,故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小孩,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离婚没有理由。原告在外务工,被告在家带孩子是正常的,不是分居。结婚十几年,还有两个孩子,感情很好。被告现在身体不好,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就是对被告的遗弃。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1年11月登记结婚。2001年生育一女王××,2005年生育一子王×。现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支持。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育有一子一女。虽为琐事发生纠纷,但并未致感情彻底破裂,尚有和好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俞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在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二审受理费150元,上诉于河南某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运东
审判员张勇
审判员张泽普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祝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