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乔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华某,男,汉族。
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乔某与被执行人华某追偿垫付款纠纷一案,在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所有案件款已全部兑付完毕。故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靖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振林
审判员折宝明
审判员雷斌琦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贺宇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