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乙(胡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
被告吴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乙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姚小林独任审判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2月26日在志丹县X镇政府民政站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有一女吴某某,现年4周某。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现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判令婚生女吴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对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调解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胡某乙(胡某乙)与被告吴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吴某某由原告胡某乙抚养,由被告吴某给付原告胡某乙孩子抚养费,支付至孩子年满18周某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胡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姚小林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薛秦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