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X路X号。
负责人杨某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振武,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起诉,参加诉讼,承认反驳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调解、和某、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少长沙市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宇,湘潭县云湖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住(略)。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系二被上诉人朋友。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谢某、张某、王某丁、蒋某、杨某戊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于15日内在交强险和某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谢某、张某、王某丁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x元。被上诉人张某、王某丁同意将此款汇入被上诉人谢某在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营业部的银行个人账户上,账户号:(略)。
二、鉴定费3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4572元,由被上诉人蒋某、杨某戊共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被上诉人蒋某、杨某戊承担。
三、被上诉人谢某、张某、王某丁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某中
审判员刘克
审判员曹阳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