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为x,满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系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为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2005年8月18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双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本案于2009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为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
被告人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为x汉族,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柴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连明和马绍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某某,被告人李某乙,周某某、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