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韩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某安乡县人,住XXX。
委托代理人廖XX,男,安乡县城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马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某安乡县人,住XXX。
被告宋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某安乡X乡X村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马XX、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2年3月9日原告以被告已偿还相关债务,双方达成谅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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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卢新安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旷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