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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马XX、宋XX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某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韩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某安乡县人,住XXX。

委托代理人廖XX,男,安乡县城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马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某安乡县人,住XXX。

被告宋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某安乡X乡X村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马XX、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2年3月9日原告以被告已偿还相关债务,双方达成谅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卢新安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旷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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