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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诉张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某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安乡县人,农民,住XXX。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安乡县人,农民,住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在2011年12月14日开庭审理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承担。

审判员杨爱成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旷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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