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安乡县人,农民,住XXX。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安乡县人,农民,住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在2011年12月14日开庭审理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承担。
审判员杨爱成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旷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