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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乙与张某生命权、身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伟,洋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宝贤,洋县黄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刘某乙与张某生命权、身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洋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0)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某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乙伟,被上诉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赵宝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开庭审理中,经做上诉人刘某乙工作,上诉人刘某乙当庭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愿服从一审判决。经审查,上诉人刘某乙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乙撤回上诉。自双方当事人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刘某乙负担。多预交的100元本院予以退还,由上诉人刘某乙持交费发票和领条来院领取。

审判长赵春林

审判员陈朝晖

代理审判员刘某乙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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