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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XX、罗X、罗XX诉被告张XX、廖XX、伍XX、梁XX、吕XX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XX。

原告罗X。

法定代理人罗XX,系罗X之母。

原告罗XX。

委托代理人肖XX,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张XX。

被告廖XX。

被告伍XX。

被告梁XX。

被告吕XX。

委托代理人文XX,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于2009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罗XX、罗X、罗XX诉被告张XX、廖XX、伍XX、梁XX、吕XX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诉称,2008年3月2日,被告张XX邀请罗XX、伍XX、梁XX、吕XX等四人到她家做客,在相互敬酒过程中,大家将罗XX灌醉。被告张XX、廖XX夫妇仅将罗XX等人送出家门,便返回自己家。罗XX离开张XX家约50米处下坡路段的第二个阶梯时,不幸摔倒在地,并滚落到第三个阶梯,头部撞到石头上,不省人事。经送至永州市中医院抢救及住院治疗,罗XX因急性酒精中毒、头皮挫裂伤于3月13日死亡。因五被告互有保护义务,更有责任和义务将已醉酒的罗贤初安全护送到家,而五被告疏忽大意,没有履行起码的应当注意义务,导致了不应有的后果的发生,故诉请判令:1、五被告连带赔偿三原告因罗贤初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x元,其中医药费x元、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2957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2、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罗XX之夫罗XX系永州市XX医生,被告张XX、伍XX、梁XX、吕XX均系罗XX的同事。2008年3月2日下午(春节期间),被告张XX、伍XX、梁XX、吕XX及罗XX一起相约到冷水滩区XX小区张XX家中共进晚餐。当晚六时左右开餐,在进餐过程中,被告张XX及其丈夫廖XX、伍XX、梁XX、吕XX、罗XX等人之间相互敬酒,至八时左右散席,八时半左右伍XX、梁XX、吕XX、罗XX等人告辞离开。当行至XX小区X路段时,罗XX不慎跌伤至头部出血,被告伍XX、梁XX、吕XX打电话叫来本院的救护车将罗XX送往永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急性酒精中毒;2、头皮挫裂伤。2008年3月13日,罗XX经抢救无效死亡。罗XX死亡后,本案的三原告及罗XX的母亲熊XX认为永州市中医院构成医疗事故,依法提起诉讼,经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判决书判决认定罗XX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共计x.46元,永州市中医院赔偿40%即x.58元,对于其他部分的损失,三原告及罗XX的母亲熊XX因与五被告协商未果而诉至本院。另熊XX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因病死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罗XX、罗X、罗XX与被告张XX、廖XX、伍XX、梁XX、吕XX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XX、廖XX自愿于2010年2月8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罗XX、罗X、罗XX因罗XX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x元;被告吕XX、伍XX、梁XX自愿于2010年3月10日前一次性各赔偿原告罗XX、罗X、罗XX因罗XX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6000元。上述款项赔偿后,被告张XX、廖XX、吕XX、伍XX、梁XX不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二、本案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1385元,原告罗XX、罗X、罗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枫

二0一0年三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于娟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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