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XX。
被告中国XX公司永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X与被告XX永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X于2010年3月4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公司永州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叶X负担。
审判员王枫
二O一O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于娟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