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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诉陈某某、杨凌某生物医药公司、第三人郭某某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鲁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湖南某岳阳市x。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杨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湖南某湘潭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戴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xxxx生物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邰城南某X号。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郭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陕西省咸阳市x。身份证号码x。

被告xxxx生物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郭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x,陕西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xx与被告陈xx、xxxx生物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郭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鲁xx承担。

审判长陈兴安

审判员潘道福

人民陪审员谢俊辉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王明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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