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X某诉XX某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功县人民法院

原告X某,女,汉族,生于XX某X某X某,住武功县X某,农民。

法律援助律师XX,武功县司法局XX某法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X某,男,汉族,生于XX某X某XX某,住武功县X某,农民,系刘某肖之兄。

被告XX,男,汉族,住武功县X某,农民。

在本院审理原告X某诉被告XX某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某委托其代理人X某于2012年X某X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一份。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白XX

代理审判员:王XX

人民陪审员:王XX

二O一二年X某X某

书记员:马X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