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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某乙与被执行人周某丙、周某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周某乙,男,1980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x。

被执行人周某丙,男,1990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x。

被执行人周某丁,男,197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x。

申请执行人周某乙与被执行人周某丙、周某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某乙依据湖南某江永县人民法院(2011)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某江永县人民法院(2011)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劲松

审判员周某洛

审判员李谋明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何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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