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王X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大专文化,住址同上,韩城市X镇。
原告郭某诉被告王XX离婚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查明:原告郭某与被告王XX于2011年5月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感情基础不好,经常发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现原告郭某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郭某与被告王XX自愿离婚。
二、女方陪嫁物:被子8床,床单20条及女方衣物归被告王XX所有。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田XX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牛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