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乙
委托代理人孟戈,河南某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丙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住(略)。
上诉人周某乙与被上诉人周某丙因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孟戈、被上诉人周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周某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建亭
审判员吴雪贤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