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吴某侵权纠纷一案,吴某于2011年4月26日向河南某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不得妨碍原告对郑大体院后第三排从东往西数第八户房屋使用和居住的权利。河南某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2011)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某登封市人民法院(2011)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某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审判员黄智勇
二O一二年元月十八日
书记员姬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