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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万X诉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某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X号

原告万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某株洲市人,住湖南某株洲市X村,身份证号码:x。

被告吴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某株洲市人,住湖南某株洲市X村,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X诉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万X承担。

代理审判员任君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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