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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石门县人民法院

原告汤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联委,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汤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汤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婚生女王XX(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王某抚养,原告汤某于2012年5月31日前给付抚养费15000元;

三、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偿还。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辉平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金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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