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丁中亚,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丁中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某诉称:2004年5月份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同居生活。2007年12月双方补办结婚证。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没有共同语言。2007年双方曾协商过离婚未果,从2009年正月份双方开始分居生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生活。
被告李某辩称:双方婚后感情还可以,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二女孩系双胞胎,取名高某、高某。2007年12月12日双方补办结婚证。双方婚后感情一般,2009年正月份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因协商离婚未果双方外出务工,2010年3月份原告高某某起诉来院,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户籍证明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因长期外出务工,缺乏交流及沟通,发生纠纷。双方今后若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加强沟通及交流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预交二审受理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丽
审判员喻国俊
审判员陈阳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胡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