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贾某某诉金鹅村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原告:贾某某,男,37岁。

被告:洛阳市吉利区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金鹅村委)。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村委主任。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金鹅村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君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被告金鹅村委的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4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金鹅村树林地租赁合同,被告把金鹅村西沟地约5亩土地承包给原告经营。原告对该块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但是金鹅X组却以此块土地为X组所有,将土地分包给X组村民。原告种地,X组村民去破坏,严重影响了原告种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4月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

被告金鹅村委辩称: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4月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合同。金鹅村的土地有两种所有制形式,分别是村集体土地,小组集体土地。但是,村集体土地及小组集体土地均没有权属证明。村集体土地与小组土地的界限均是几十年遗留下来的习惯形成。村集体土地十分少,大部分是荒沟。2005年、2006年,村集体将原来分给学校的荒沟重新进行了平整,之后将小沟口以北的土地承包给原告。因此,原告合同内的土地所有权是金鹅村集体。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6日,甲方金鹅村委与乙方贾某某签订金鹅村树林地租赁合同一份,载明:“05年为了治理村内荒沟,荒沟内树木经村双委协商,共有两千元现金承包给四组村民贾某某,包括小沟口以北树林地……四至边界为、东至崖下路边,南至小沟口中心,西至崖根,北至崖根。租赁期限为15年,从2006年4月6日-2021年4月6日……”原告租赁土地后,开始种植经营,但是多次出现村民毁地的情形,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此前来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有效。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原、被告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村委对本案争议土地享有所有权。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贾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的一半50元,由原告负担(诉讼费已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任君芳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刘济侨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