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方莹,男,约40岁,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方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