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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组织卖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组织卖淫罪,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廷刚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孝芳、赖仁忠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吴丹担任记录。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以来,被告人陈某和傅某某等人承包了资兴市林海城大酒店一、二、三楼(左半层),并开始经营“蓝郡水岸洗浴休闲会所”。傅某某为法人代表,被告人陈某为总经理并具体负责会所的经营管理等一切事务。“蓝郡水岸洗浴休闲会所”一楼经营项目大池泡澡,二楼经营项目是泡脚、电视休息室,三楼经营项目是为客人提供性服务的色情包房。

2010年6月,被告人陈某聘用张某某(已判刑)为该会所经理,负责会所日常管理工作。该会所三楼向顾客提供色情服务(卖淫),所有从事色情服务的卖淫女均由陈某和张某某招聘而来,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约束这些卖淫女。卖淫女的工资是按客人(嫖客)消费项目的不同(分“单凤”、“玉女”、“玉女朝阳”三大类)进行提成,该场所提供色情服务的所有收入有专人保管并有专人进行电脑记账,卖淫女的工资为每10天结算一次,由陈某审批发放。经查实,从2010年6月23日至2010年7月29日期间,该会所共组织妇女卖淫441次,2010年7月29日,办案民警在鲤鱼江“蓝郡水岸洗浴休闲会所”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卖淫嫖娼人员2对。

另查明:2011年7月19日,被告人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1年9月13日,被告人陈某向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交纳暂扣款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同案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朱某某、谷某、何某某、欧某某、陈某、罗某某、张某某证言,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项目表、点单状态表、招聘广告及见工待遇、收银及电脑操作流程与注意事项、相关规章制度、职工考勤表、岗位布置表,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税务登记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缴款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经营足浴、洗浴行业过程中,招募、雇佣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确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五十八条第某款、第某百六十一条、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某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含被告人陈某向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交纳暂扣款二万元及向本院交纳的一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某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唐廷刚

人民陪审员张孝芳

人民陪审员赖仁忠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吴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某百六十二条第(一)项在被告人最后陈某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五十八条第某款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某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某不满十四周某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某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某他人卖淫的;

(四)强某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某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某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某、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某百五十八条、第某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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