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X乡县X镇X街X号。
负责人高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X乡农行)与被申请人曾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某安乡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了(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乡农行不服,向某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了(2011)常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决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申请再审人安乡农行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向某某,被申请人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某安乡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某安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秋岚
审判员陈位安
审判员孙艳慧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黄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