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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与被申请人曾某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X乡县X镇X街X号。

负责人高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X乡农行)与被申请人曾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某安乡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了(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乡农行不服,向某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了(2011)常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决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申请再审人安乡农行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向某某,被申请人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某安乡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某安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秋岚

审判员陈位安

审判员孙艳慧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黄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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