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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与被告株洲XX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曹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XX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XX与被告株洲XX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尹小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XX有限公司自愿减免原告李XX从2012年4月1日到2012年8月31日共五个月的物业管理费3675元;

二、原告李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原告李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尹小玲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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