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略)***路***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瑶族,1974年**月**日出生,回龙圩信用社负责人,特别授权。
被告卢某,男,瑶族,1967年**月**日出生,住(略)***路***号。
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卢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谦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江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卢某于2004年2月14日在回龙圩信用社贷款50000元,2005年2月17日到期,截止2011年9月22日利息为52215元,本息合计102215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卢某于2011年12月23日前向原告江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贷款本金20000元;2012年12月30日前偿还贷款本金20000元,利息10000元,合计30000元;余款2013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被告卢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黄谦和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龙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