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甲,女,1977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农民,住(略)。

被告何某乙,男,1976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甲于2011年11月29日以已与被告何某乙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甲负担。

审判员羊仓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谢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