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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卞某某、买某峰、买XX诉被告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原告卞某某,女,1997年11月出生。

法定代理人卞xx,系原告卞某某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王xx、陈xx。

原告买某某,男,1965年9月出生。

原告买XX,男,1970年10月出生。

被告张某某,女,1948年9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xx。

本院受理原告卞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后,依法追加买XX、买某峰为本案原告。被告张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位于新乡市红旗区,要求将案件移交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案被继承人买xx生前居住在新乡市卫滨区姜北小区,其主要遗产是位于新乡市红旗区X镇的新乡市xx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住所地属于新乡市红旗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张某某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张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原新

审判员:尚志毅

审判员:侯丽芳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赵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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