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锦华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立群,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
上诉人上海锦华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华旅行社”)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9)闸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锦华旅行社于2009年11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锦华旅行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锦华旅行社撤回上诉,双方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19.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09.80元,由上诉人锦华旅行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顾文怡
审判员王怡红
代理审判员章亚娟
书记员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