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甲,女,1979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何某乙,男,1979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定杰独任审理,于2011年11月4日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书记员谢佳担任记录。原告何某甲、被告何某乙到庭参加调解。

原告何某甲诉称:由于被告不务正业且经常殴打原告,原告曾起诉过离婚,被告承诺改正错误,但被告终究未改,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何某乙口头辩称:同意与被告协议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自愿离婚;

二、原告何某甲一次性给付被告何某乙人民币8000元(已兑付);

三、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何某甲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1年11月4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定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谢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