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审判长涂克
人民陪审员杨某良
人民陪审员姚茂然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陆某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