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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陆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审判长涂克

人民陪审员杨某良

人民陪审员姚茂然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陆某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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