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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民一初字第475号原告杨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女,41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徐某,男,43岁。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3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龙元元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唐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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