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41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徐某,男,43岁。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3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龙元元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唐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