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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1年8月9日被焦作市X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8月15日被焦作市X村分局取保候审。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4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焦作市X村集会上因交费问题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争执,王某丙的脸上扇了两巴掌。经鉴定,被害人金某某系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1年8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金某某达成民事部分的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x元,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均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年龄证明、到案经过、赔偿协议及收条等书证,证人王某茂、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在案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时认罪态度较好,并且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葛昕睿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毛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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