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丙,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丙,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丁,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戊,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己,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庚,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辛,男。
以上七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系本案第一上诉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
委托代理人邢南某,河南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丙、刘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乙(同时系上诉人刘某丙、刘某丙、刘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的委托代理人),上诉人刘某丙,被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邢南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丙、刘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3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亭
审判员吴雪贤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