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女。
被告吴某,男。
本院于2012年1月5日受理了原告廖某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向原告支付了本金及部分利息,原告廖某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范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廖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廖某承担。
审判长尹堂舟
审判员陈桂东
人民陪审员陈剑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法